交通安全教室 (十四)


車禍「私下和解」和到「調解委員會調解」有什麼差別?
當事人願意私下和解,如果雙方達成共識,白紙黑字寫下的書面,也就是「和解書」,那是一個民法上契約的概念。因為是一紙契約,所以可以附條件,也可以加但書。如果有一方
遵照「和解書」的和解內容來履行應負的責任,另一方就還要透過法院的裁定來取得執行名義,才能進一步強制執行。
例如張千(肇事者)在和解書中承諾十天內賠償李義(被害人)2萬元,結果時間到了,卻沒有依約把錢付給李義,李義就還要持該和解書再訴請法院裁定,將來再憑法院確定的「裁定書」及「裁定確定證明書」去國稅局查報張千名下的財產,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張千的財產取償。
由於私下和解有以上的不確定性,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時,負有賠償義務的一方,不是和解當場就把錢付清了事的話,這時可能就是考驗雙方互信基礎是否厚實或薄弱了。
由於私下和解對於車禍被害的一方,還是有一定的風險(怕拿不到賠償);對於要賠錢的一方,也擔心萬一「和解書」有附加了被害人的條件或但書的情況時,一但條件成就或但書約定的事項發生時,可能還要再賠上一筆費用的不確定性風險,那麼改到「調解委員會去調解」,可能對彼此都比較會有保障。
因為在調解委員會作成的「調解書」是不允許在調解內容附加條件或但書的,這可大大降低當事人對調解內容不確定性的風險;再者,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經法院核定後,就有所謂的「既判力」,當事人就不必再跑法院打官司,一旦肇事者不依調解內容付錢,那麼被害人就可持法院蓋了大印及法官簽了名的調解書,直接去國稅局查報肇事者名下的財產,進而聲請強制執行肇事者的財產取償即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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